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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戶籍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

發布時間:2015-05-17 21:32     瀏覽次數:2355 次

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戶籍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


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

粵教畢[2003]7號


各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、公安局,各普通高等學校:

    根據教育部、公安部、人事部、勞動保障部《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》(國辦發[2002]19號)和廣東省教育廳、公安廳《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戶籍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粵教畢[2002]10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的文件精神,結合我省目前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,現就有關高校畢業生戶籍管理問題通知如下: 

    一、高校畢業生(含畢業研究生,下同)畢業離開學校時,還未落實工作單位的,可暫緩2年就業。暫緩就業學生的戶口關系可繼續保留在學校2年,檔案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托管。畢業生在暫緩就業期間內落實工作單位的,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《就業報到證》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。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在暫緩期間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,納入當年新一屆畢業生就業方案,派遣回生源地畢業生主管部門,繼續推薦就業,其戶籍關系轉回原戶口遷出地公安派出所。學生本人回學校辦理有關手續。 

    二、2001年以前(含2001年)招生,入學時戶口未遷入學校的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時,其戶口遷移可按照省教育廳和省公安廳的《通知》要求辦理。即學生畢業后,落實工作單位的,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《就業報到證》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,便可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。

廣東省教育廳

廣東省公安廳

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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